撤诉诉讼保全费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撤诉。撤诉,顾名思义就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对被告的起诉。这种情况下,涉及到一项重要的问题——撤诉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费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断被告承担撤诉所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撤诉申请费、保全标的物返还费等。而确立撤诉诉讼保全费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原审诉讼费,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胜诉的当事人可以向败诉的当事人要求支付诉讼费。”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撤诉的原告应该承担撤诉诉讼保全费。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撤诉诉讼保全费的计算与申请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0条的规定:“如经常理涵式计算、评估、鉴定等费用产生的,则将该类费用计入审判费,而不属于撤诉诉讼保全费。”可见,在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则也有例外。
撤诉诉讼保全费的申请一般在撤诉后30日内提出,且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保全标的物返还费的申请,应当提供有关凭证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撤诉诉讼保全费是当事人主动撤诉后所需承担的费用,也是司法机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举措之一。对于当事人而言,理解并正确申请撤诉诉讼保全费至关重要,只有如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