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用多少钱
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保全措施时,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那么,民事诉讼保全费用到底是多少钱呢?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保全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按照被申请公示价值折半计收保全费,但每项保全费不得低于200元,不得高于5000元。”从这个规定来看,保全费用是根据被申请公示价值的大小来确定的。
其次,公示价值是指在保全期间可以对外界展示、评估的被申请财产的价值。比如,如果保全标的是某房屋,那么公示价值就是该房屋在市场上的估值;如果保全标的是某款项,那么公示价值就是该款项的金额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用是根据被申请公示价值折半计收的,即保全费用的具体数额为被申请公示价值的一半。不过,无论公示价值多大,每项保全费都不得低于200元,也不能超过5000元。
最后,对于保全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是由申请人提前支付,并在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诉讼终结时返还给申请人。同时,如果申请人因无力支付保全费用而不能申请保全措施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费用减免或者分期缴纳。
总之,民事诉讼保全费用根据被申请公示价值折半计收,但最低不得低于2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需要提前支付,最终费用会在保全措施撤销或诉讼终结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