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院
诉讼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厦门市}}法院依法做出以下裁定:
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债务担保人}},本案{{关系相对人}},且存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下述{{可能损害}}申请人的 {{行为}}的迹象:
1. {{指控1}}。
2. {{指控2}}。
据此,{{厦门市}}法院认为,本案满足{{紧急情况}}和{{可能性}}等诉讼保全的基本要件。经审查 {{相关证据}},特发出如下诉讼保全裁定书:
二、{{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上述{{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并立即履行约定的{{债务义务}}。
三、{{所有权保全方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由{{执行机构}}执行。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法院}}提出申请复议;逾期将视为{{被申请人}}放弃申请。
特此裁示。
审判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