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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能否做诉讼保全服务
发布时间:2023-10-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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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能否做诉讼保全服务

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起诉或仲裁程序中,通过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诉讼保全制度下,除了财产和证据等可以作为申请保全的客体之外,货物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客体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包括货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0条也对货物进行了相应规定,即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暂时保全被仲裁的货物。

其次,考虑到货物的特点,可以发现其具备许多适合作为诉讼保全客体的条件。

首先,货物易于被固定和保存。货物通常有明确的实物形态,容易用封存、扣押等方式予以保全。法院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货物在诉讼过程中不被移动、转移或毁损。

其次,货物价值通常较高。尤其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而言,诉讼保全服务可以确保申请人在纠纷解决之前不会因为被告方的行为导致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货物具备易分离与追溯性。往往对于某些涉及物品产权纠纷的案件,法院需要通过扣押或封存涉案货物,以便保障该物件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受外界干扰,防止被隐藏或变更。此外,货物还可以作为证据保存在案,以供评定案件事实和科学认定法律关系。

然而,虽然货物能够作为诉讼保全的客体,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货物保全的具体方法与程序,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货物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货物保全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以保护申请人权益为目的,不得损害被保全方合法权益。法院在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时,需要兼顾申请人和被保全方的利益,确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最后,诉讼保全力图实现对任何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债务变得实际无形或难以弥补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货物本身具有易变性、易逸出性或单纯作为证据所困关系不大等特点,则可能会影响保全效果。诉讼参与人在选择货物作为保全客体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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