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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人保证期限
发布时间:2023-10-2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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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人保证期限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保障诉讼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涉讼财产的安全和财产纠纷的真实情况。在诉讼保全中,保全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保全担保人通常由申请人提供,其目的是保证保全后如败诉或保全申请撤销等情况出现,保全目标将得到弥补。因此,保全担保责任的成立与保全申请的缴费逾期时效的支配有着密切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担保人应在立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担保书;担保人未按时提供担保书的,人民法院应视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即保全担保人保证期限的原则为:在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届满后,如保全担保人未提供担保书,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销保全申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保全担保人未能如期提供担保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情况,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也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未能按时提供担保书的保全担保人,一般认为其违约责任应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诉讼程序中通过互相举证来确定。当两个当事人不能就此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视情况对保全担保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保全担保人在诉讼保全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他们应按时提供担保书,确保诉讼保全的正常进行,并对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保全担保人未能如期提供担保书的情况,需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法律框架下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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