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模板
一、保全请求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多年,因婚姻关系破裂,正式提起离婚诉讼。为确保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公平、公正,特向贵庭提出保全请求。
二、保全请求内容:
1.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防止被申请人将共同财产转移或挪用。
2.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动产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车辆证书等,以避免被申请人在离婚过程中变卖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
3. 限制被申请人对共同财产进行任何处分或转移,直至离婚财产分割的最终判决生效。
4. 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房产、车辆等,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
5. 禁止被申请人将共同财产抵押或设定其他担保物权,以免损害申请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
三、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自起诉日起该如何处理没有达到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予以异议或有证据证明存在隐匿、变卖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被申请人近期将大笔款项转至境外账户,存在将共同财产转移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冻结其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并防止进一步进行资金操作。
3. 被申请人一直未提供详尽的财产清单,故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存在隐匿财产的可能性。为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公正,有必要限制被申请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4.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证件能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将共同财产变卖转移的行为,避免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失。
五、保全措施必要性与可行性:
1. 申请人在离婚诉讼中享有合法权益,且存在被申请人转移共同财产的迹象,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是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2.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证件,能够防止被申请人以改变财产状况等方式妨碍财产分割公平公正的进行,具备可行性。
3. 限制被申请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转移,不仅符合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原则,同时也容易操作和执行。
六、其他事项:
如被申请人已经采取了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贵庭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以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请求贵庭研究并判决采纳上述保全措施,以确保申请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诉讼公平公正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