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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后能否解除保全
发布时间:2023-10-26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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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很多案件中,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有时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调解后是否能够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胜诉后能够履行判决义务。但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是否可以解除这些保全措施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调解书经过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核准调解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解除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调解书经法院核准后即可解除保全措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解除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的和解、调解协议不发生效力:

1.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公检法等有关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 2.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离婚、抚养儿童、赡养父母纠纷的调解协议;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调解的其他案件。

在上述情况下,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解除保全措施。例如,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调解中,由于刑事案件属于社会治安等公共利益的范畴,调解协议无论是否达成,都不能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总而言之,调解后是否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如果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情形,那么保全措施可以解除。但如果调解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属于不可调解的案件范围,那么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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