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解释
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及其执行目的的实现,采取某种措施以预防可能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处理违反民事公共规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故而发生了刑事上的不法行为。刑事诉讼法对保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保全的种类
1. 手段性保全:即依法行使的处置权利、拘留权力等手段。警察在进行逮捕、传讯等活动时,就可以行使手段性保全。
2. 假式保全:主要包括封存、扣押、查封等手续。主要用于保留证据,确保案件的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 真实保全:着重通过某种特殊的方式保全物品。例如:控制住某些容易消失的证据物品。
二、保全的要件
1. 法律事实:只有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具备时才能采取保全措施。
2. 保全的主体:对于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有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才能采取。如果是其他组织或个人想采取保全措施,必须得到相关机关的批准。
3. 紧急性:主要指在涉及迅速处理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便于法院实现其判决结果而不依赖审理阶段,即可以进行保全措施。
三、保全的程序
1. 申请: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涉及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
2. 告知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全决定书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提出悔诉、请求重新审查或者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权利。
3. 效力:保全措施一经执行,即产生法律效力。
四、保全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1. 变更:在保全措施的强制执行中,因原有的保全措施不再适用或者发生变化,需要将其进行变更。
2. 解除:当保全行为所需的事项已经完成,或者保全原有目的不再存在或者其他情况时,可以申请对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保全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践中,大家需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理解,合理运用保全制度,维护公正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