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活动有效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的证据灭失或被毁损而采取的一系列临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在开始诉讼前可能已经申请了诉讼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然而,由于某些情况变化或新的事实的出现,当事人常常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保全措施,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那么,诉讼保全后能否再追加保全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追加保全申请是被允许的。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随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不受是否已申请其他诉讼保全的限制。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是可以追加申请保全措施的。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原先未经法院批准的或者批准后未予执行的保全申请,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审查并附加证据。”这就意味着,即使保全申请未被法院批准或者已批准但未执行,当事人仍然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追加保全申请是被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例如,追加保全申请应当及时提出,不能影响案件的审核进度;追加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符合法律规定;追加申请的理由及证据必须充分,能够支持申请方的请求。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后能否再追加保全是被允许的。在起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根据案件情况随时向法院追加保全申请,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