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做完后才送达是吗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财产的保全一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原告在胜诉后能够顺利地收回应得的赔偿金额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赔偿。而在保全程序中,事关最大的一环就是被保全财产的送达问题。那么,财产保全做完后才送达,是正确的吗?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点,财产保全程序是独立于诉讼程序的。在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会通过审查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批。如果审批通过,法院将会下达财产保全决定,并要求执行该决定。在保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被保全财产需要进行拍卖或委托管理,那么必须要进行送达程序。也就是说,在财产保全做完之后,送达程序便是必须要进行的程序之一。
送达可以进行多次,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期限进行。如果送达期限内的送达成功,则送达程序可以关闭。反之,则必须进行下一轮的送达程序。
然而,有的情况下,被告方并不会愿意配合送达程序,这样会导致送达的难度增大,时间拖延,进而可能会拖延整个案件的审理进度。因此,有些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会适时将送达程序与保全程序同步,以便尽早将案件进展到下一步。
总之,财产保全做完后就必须进行送达程序,送达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被告方协助送达程序,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否则,可能会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