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是指在贸易和商业活动中,银行为了保障债务人或者承担债务的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而发给受益人的一种担保形式。下面将介绍一些国内银行保函的判例。
在某次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提供返还保证金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凭证。担保人认为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不包含他应承担的费用,并拒绝签发保函。法院判决认为,担保人有义务提供该保函,并对其涵盖的费用进行清晰界定。
在一起欠款案件中,受益人请求执行银行保函。然而,被担保人向法院申请保函无效,理由是保函所涵盖的欠款并非真实存在。经审查,法院发现虽然欠款金额确实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影响保函的有效性,因为保函是作为担保履行的一种手段。
在一宗企业合同纠纷中,受益人请求执行银行保函,并认为保函包含对项目进度的控制。然而,被担保人认为保函仅仅是履约保证,并不包含额外的进度约定。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保函中确实存在约定了项目进度的控制条款,被担保人应按照约定进行履行。
在某次房地产交易中,付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受益人要求银行执行银行保函。法院判决认为,保函是诚实守信原则下的法律文件,付款人无理由拒绝履行。因此,付款人应承担保函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在一起剩余货款纠纷中,受益人请求执行银行保函。然而,被担保人认为受益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交付,因此保函无效。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保函本身作为一种证明文件,已经充分说明了货物交付的义务,不需要额外的证据予以支持。
在某次投资项目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请求执行银行保函,并要求延长保函的有效期限。被担保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认为,保函期限可视为合同中的重要约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导致期限须延长,即使债权人要求也无法改变。
在一起工程款纠纷中,受益人请求执行银行保函。然而,被担保人认为受益人索赔金额过高,超过了保函规定的责任范围。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虽然索赔金额超过了保函规定的责任范围,但被担保人在签发保函时并未限制索赔金额,因此应对索赔进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