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充当着债务人进行履约承诺的保证,并由第三方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然而,在履约保函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那就是是否应该扣除暂列金。
为了保障双方利益,在签署履约保函时,通常会加入暂列金条款。暂列金是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履约期间先行划扣的一定金额,以便于在逾期不归还或履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支持扣除暂列金的人认为,这样做可以提高债权人的信心,对债务人负责,能够确保在无法履约的情况下迅速获得一定赔偿,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反对扣除暂列金的人则认为,履约保函本身就是一种担保手段,它已经为债权人提供了资金保障。扣除暂列金,无疑是对债务人的双重打击,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履约或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扣除暂列金的争议并不少见。部分法院支持将双方达成的合同内容作为保函的最终决定标准;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履约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暂列金的比例。
尽管存在争议,但应该明确的是,扣除暂列金与否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谈判与协商。在签署履约保函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保护与补偿的安排。只有通过平等、公正的谈判,才能够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