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最新
作为全国最富裕的省份之一,浙江省的金融业、房地产业以及大型企业数量众多,因此财产保全在该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范恶意诉讼的产生,近年来,浙江省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提升,为当事人保障了最大的利益。
一、财产保全范围的扩大
根据浙江省民事诉讼规定,《浙江省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范围:
1.待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2.财产预付与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
3.因判决引起的财产纠纷的财产;
4.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财产。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其中包括了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如担保物权、特别所有权、债权等。
二、投保“财产保全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财产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投保“财产保全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证担保的及时性与充分性。这一改变既方便了申请人,又保证了执行难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申请人的出具担保证明
为了确保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证明真实有效,浙江省对申请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文件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中对担保人的代位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在避免法律风险的同时,保障了申请人在实际操作中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查处虚假财产保全行为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个人目的而恶意使用财产保全程序,为了提高整个财产保全制度的效率,浙江省不断加强对虚假申请人的查处。对于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将直接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且在执行中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等措施。
总体而言,浙江省财产保全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正与公平走在了前列。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浙江省将继续推进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完善,为推动全国财产保全制度的不断发展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