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2020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诉讼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了相关案件中的保全担保保险费用问题。
一、诉讼保全引发的争议
在审理国内外商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请求诉讼保全的情况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进行财产保全等措施。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前提是诉讼保全本身并无规定。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费用,无论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或者通过保险公司购买,都是一项需要支付的费用。
随着财产保全措施的常态化运用,诉讼保全的费用也愈加突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两类保全财产担保费用:一是保全担保保险费(简称“保险费”),二是保全担保现金保证金(简称“保证金”)。
对于诉讼保全引发的争议,司法实践一直在探索解决的办法。在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益追偿、多元解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担保保险费、保证金等费用的指引。
二、《规定》中明确的几点原则
2019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诉讼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物或担保财产产生的费用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几点原则:
1. 保险费用是一种法律范畴内的费用,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2. 当事人选择保险公司提供保全担保保险所产生的费用,可在判决书中作为合理诉讼费用予以支持,或由负担风险方承担;
3. 保证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限于特定用途,当具有特定用途的保证金被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返还保证金和利息。
三、《规定》对于诉讼保全的意义
《规定》出台,将为当事人在诉讼保全中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撑腰。其间将优化担保费用支付渠道,降低担保成本,将诉讼保全费用等纳入到合理范畴。同时,也明确了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从而规制其在保全过程中的使用。
此外,《规定》的出台还将规范法院文书书写的行为,保证担保费用在判决书中的合规性,并进一步压缩担保费用的争议范围,提高了诉讼保全案件的审批效率。
通过对于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国内商事审判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为中国的商事诉讼提供更多保障和展示更高的公信力。
在大的背景下,也是符合我国“品牌战略”的发展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多具有实效性的办法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