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细则全文最新
一、 总则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诉讼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实施的有关程序。
三、 财产保全的类型
财产保全的类型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租赁、拍卖等等。
四、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自行提出或者请求法院协助提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能够证明财产权归属和财产在达到保全目的时所处的状态的证据材料;
(3)提供担保的文件。
2.财产保全的审查
法院应当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支持:
(1)短时间内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的;
(2)被申请人没有供给担保的;
(3)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债权的。
3.财产保全的通知
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书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财产所有人和其他当事人。
4.财产保全的实施
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裁定支持后,法院应当及时开具财产保全措施通知书,通知有关执行机关对被申请人及其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实施。
五、 财产保全的时限
财产保全时限应当为3个月,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六、 特别规定
1. 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出申请。
2. 对于财产可能存在隐匿、转移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立即财产保全。
3. 对于同一个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且属于同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裁定同时实施。
七、违反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之前相关规定不适用。
以上为浙江省财产保全规定细则全文,提供更加详细的财产保全程序及特别规定,保障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