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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不动产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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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诉讼保全不动产的裁定书

裁定书

案号: XXXX号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告姓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请求对位于XXXX地XXXX号的不动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裁定对位于XXXX地XXXX号的不动产进行保全,限制被告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直至本案作出最终判决,或者本院另行裁定。

二、被告应立即停止一切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并配合关于该不动产的相关调查、评估以及保全措施的执行。

三、本裁定生效后,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应当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提供相应的保证。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执行,裁定书正本一份,送达原告、被告、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并告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

裁定院长: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附言】

不动产保全裁定的理由及决定

原告起诉请求对位于XXXX地XXXX号的不动产进行保全,主要原因是XXXX(此处可简要陈述原告的诉求理由)。

经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在案件的实际情况中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该不动产进行保全,并对被告作出限制其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的裁定。

在本案中,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最终的公正判决的达成,本院认为对该不动产进行保全是必要的。同时,为了确保保全措施的贯彻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权益的侵害,并积极配合有关调查、评估以及保全措施的执行。

最后,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将正本送达原告、被告、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并告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以确保执行的有效性。

特此裁定。

裁定院长: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以上为诉讼保全不动产的裁定书。

裁定书尚未正式生效,若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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