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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中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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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中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

案由:解除诉中保全申请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人(原告):XXX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XXX个人

申请人XXX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中保全。本院派员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一、案情回顾

申请人XXX公司以XX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XX年XX月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XX个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

二、申请解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2. 被申请人提供了能够解除申请保全的担保;

3. 申请保全的理由不存在或不成立。

三、案件分析

经查证,原告XXX公司虽提出诉讼,但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被告XXX个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证明,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可能的赔偿责任。而且,对于申请保全的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其受到重大损失的风险,且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此背景下,本院认为符合解除诉中保全的要求,可以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裁定结果

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XXX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五、执行意见

被申请人XXX个人提供的担保证明应由申请人XXX公司持有,以便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本院对于解除诉中保全的事宜将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责成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X个人进行财产担保相关事宜的确认和协商。

六、裁定生效

本裁定即为生效,立即送达双方当事人。

审判长(签名):XXX

审判员(签名):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以上为本院关于解除诉中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特此裁定。

【附注意事项】

申请人XXX公司应及时向本院提交与被申请人XXX个人的财产担保事宜的确认文件,并与被申请人XXX个人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被申请人XXX个人应按照本院要求,提供充分的担保证明,并与申请人XXX公司保持联络,并妥善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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