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机关:XXXXX法院
被执行人:XXX
执行案号:XXXXXX
本裁定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本案是由XX起诉XXX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赔偿。
二、原告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三、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了《财产保全冻结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意见,被执行人提出合理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应当予以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裁定。
经审查,被执行人XXX对执行案件没有规避执行的情况,也未发现其有任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核实,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财产保全已经达到了其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需要被冻结,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裁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执法部门应立即解冻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向银行等相关机构发送解冻通知。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再次上诉。
本裁定即为不审定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裁定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接受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即为本案的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附:财产保全冻结通知书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