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为保障被保险人财产安全而设立。
第二条 本合同所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机械、原材料、存货等。
第三条 本合同所保财产的保额以保险金额为准,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财产价值。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可在到期前续保,双方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五条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起算至第20天零时生效。
第二章 财产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所保财产在以下情况下,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2.盗窃、抢劫、纵火、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电力故障、设备故障、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4.其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 财产损失的认定:
1.被保险人发现财产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保险人进行理赔。
2.保险人有权派遣调查人员对财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须予以配合。
3.财产损失经保险人鉴定确认,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理赔。
第三章 财产保全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财产安全保障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安装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等。
第九条 被保险人财产保全责任的免除:
1.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财产上采取预防措施的;
2.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十条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
1.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
2.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的;
3.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金额,并且明确了各方的权责义务,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内容和特定条款,请详细咨询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