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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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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为保障被保险人财产安全而设立。

第二条 本合同所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机械、原材料、存货等。

第三条 本合同所保财产的保额以保险金额为准,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财产价值。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可在到期前续保,双方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五条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起算至第20天零时生效。

第二章 财产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所保财产在以下情况下,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2.盗窃、抢劫、纵火、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电力故障、设备故障、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4.其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 财产损失的认定:

1.被保险人发现财产损失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尽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保险人进行理赔。

2.保险人有权派遣调查人员对财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须予以配合。

3.财产损失经保险人鉴定确认,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理赔。

第三章 财产保全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财产安全保障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安装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等。

第九条 被保险人财产保全责任的免除:

1.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财产上采取预防措施的;

2.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十条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

1.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

2.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的;

3.财产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金额,并且明确了各方的权责义务,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的内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内容和特定条款,请详细咨询保险公司。


相关tags: 保险人 财产保全 合同管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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