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中对预判将要受到损失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返还。但是,有关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那么,财产保全申请费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当按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交纳保全担保金,由申请人先行垫付,被保全人返还,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全申请费,由被保全人承担。”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保全担保金还是保全申请费,都是由申请人垫付的,而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终需要承担这笔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收取保全申请费,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但是,如果最终判决结果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返还保全申请费。”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特定的情况对费用承担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家机关垫付财产保全费用,但需要最终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法律规定是申请人先行垫付,在判决结果支持申请人请求的情况下,应由被保全人承担。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仔细了解有关规定,以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