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年只能保一次吗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或越权行使职权的机关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但是,很多人认为财产保全一年只能保一次,这种认为是否正确呢?
事实上,财产保全一年只能保一次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被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对于已经采取过保全措施的财产,由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全期限和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提出保全申请,以进一步保证自己的财产利益。
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形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1. 原保全决定已经终结:如果原保全决定已经终结,即保全措施已经消除,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规定,向法院再次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原保全决定已经超出保全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全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果原保全决定已经超出保全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采取保全措施。
3. 原保全措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由于执行难、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等原因,原保全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保全措施的终结或超出保全期限等情况的存在。此外,由于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侵权性和损害性,当事人应当权衡利益,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避免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财产保全一年只能保一次是一种误解,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提出保全申请,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