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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的承担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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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的承担法律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结束前,通过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对原告的债务或行为索赔,在法院的批准下保全原被告财产的一种司法行为。而诉讼保全费则是指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支付的费用。

在我国,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主体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18条和第119条。

根据《民诉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缴纳保全费。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给付保全费的数额,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提前征收。保全费的数额由原告一方承担,被告承担一定比例,也就是保全费由原告和被告按比例共同承担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诉法》第118条规定的保全费的承担比例是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的,具体比例则由法院根据案情具体情况来确定。这意味着,在法院判决中,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保全费用的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适当的减少原告或被告需要承担的保全费比例。

此外,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阻止或者妨碍法院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或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提出虚假的抗辩理由,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诉讼保全费。

综上所述,我国诉讼保全费的承担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诉法》中。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保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院的裁量和案情的复杂程度共同承担保全费,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如果被申请人阻止或妨碍法院执行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还可以决定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明确诉讼保全费的承担规定,有助于保障原告权益、防止被告逃避债务或行为索赔,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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