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被诉对象的财产不被转移、隐瞒或者损毁等,以达到保全债权人权利的目的。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主要包括现行财产保全和预防财产保全两种。
1.现行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进行期间,由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冻结被诉财产、责令被诉财产移交司法保管等其它强制措施,以防止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或损毁等。
2.预防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就已经知道或者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会进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提出保全申请。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保全:债权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自己有权利,而被申请人有可能损害自己的权利,申请法院采取临时财产保全措施。
2.受理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制定保全计划: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保全计划。保全措施采取的前提是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 破坏财产的风险。
4.决定保全: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申请书上作出具体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同时传达执行法庭;法院如未作出决定, 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庭申请财产保全。
5.执行保全: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要将决定书和保全措施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并指派执行机关进行执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执行机关的执行,否则就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可以被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6.撤销保全:当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时、债务人提出提供担保物或者改变保全措施等情况,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三、注意事项
1.保全申请书必须表述保全的提出理由和保全请求的具体内容,一定要注意书写规范和装订,否则可能造成保全效果无法实现。
2.申请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财产保全请求,并且必须阐明其财产保全请求的理由和依据。
3.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供执行程度是保全措施评估的前提,因此,保全申请书中必须有被申请人的财产调查材料。
4.债权人要有较强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损害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否则将无法获得保全措施的支持。
在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保护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要求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从而达到良好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