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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29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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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标的可能因被告的行为发生实质性损害或者丧失时,为了保护诉中财产,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财产,法院可以在对被诉行为的核定过程中,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即发出财产保全令,保护诉中财产的完整和实体。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财产保全规则》,财产保全适用于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返还财产、给付金钱等民事法律关系,在保全令生效前,保全财产不得预先变更或者处分,保全令生效后,保全期限内禁止处分、转移、变更被保全财产。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其中,查封是指对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加以限制,在保全期间内不得进行处分、转让等操作,并且有权收取被保全财产的收益。冻结是指对被保全人的名下的存款、赊购款,以及其他应当履行支付义务的财产等予以限制,保全期间内不得支取、转移或者变相处分,并且有权分担存款利息、赊购利息或者其他利润等。

扣押是指将被保全人的财产暂时占有,保全期间不得转移、消耗或者变更。特别的是,扣押财产必须符合法定保全标准,不得超过民事诉讼请求的金额,以及被保全人自愿提供的保证金数额之和。此外,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必要、合理的措施进行财产保全。

在财产保全的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到保全方式的适用性、保全效力的最大化、被保全人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同时,被保全人可以对财产保全决定提出重审和复议请求,也可以自愿提供财产担保以保障自身权益。

总之,诉中财产保全不仅可以保障诉讼标的的权益,也是维护诉讼公正、加强司法实效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诉讼操作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财产保全制度,确保诉讼结果公正、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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