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保裁定书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诉讼财产保全保裁定: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单位:
申请人住所/营业地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
被申请人住所/营业地址:
三、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
(2)案号:
(3)受理法院:
(4)受理日期:
(5)案件进展情况: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
申请人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实施或有实施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已妨害或可能妨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五、财产保全请求
申请人请求法院根据其陈述的情况,查明被申请人涉嫌存在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嫌疑财产,并就财产保全的期限和保全方式作出相应决定。
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证据物、书证、鉴定意见等。
七、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状况及异议情况
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异议情况,法院将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
八、裁定结果
法院根据审查情况,决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存在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2)决定保全期限为XX个月/天;
(3)决定保全方式为冻结、查封、扣押等;
(4)决定被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及异议的期限为XX个月/天。
九、执行裁定的方式
(1)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
(2)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3)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内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书记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