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特向贵院递交此份诉讼前财产保全复议书,并认真阐述以下观点。
首先,就此案的立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提出的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事实与证据上充分支持。原告方在起诉书中详细陈述了被告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过审查,这些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方有可能在诉讼胜诉后,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义务。基于此,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我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合理且必要的。
其次,就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现状而言,虽然贵院已经批准了原告方的申请,但是被告方并未遵守相应的执行要求。正是因为被告方的抗拒行为,导致了原告方无法及时保全财产、维护自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有理由请求贵院重新审视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正是基于对公正与正义的追求,我们才向贵院提起此案,并执着地坚持下来。而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得到充分实施,那么整个诉讼过程将无法进行下去,原告方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经通过贵院的审批,但被告方对此加以抗拒,原告方现陈述以上观点,并请求贵院重新审视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确保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特此申请。
原告方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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