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中,保全裁定书是一种法院用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强制性措施。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觉得保全裁定书对自己不利或者已经达到了保全的目的,所以会有解除保全裁定书的需求。那么,解除保全裁定书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认为需要采取的措施,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保全裁定书会采取冻结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认为保全裁定书已经没有必要存在了,因此需要解除保全裁定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保全裁定书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提出解除保全裁定书的申请,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到法院,并说明解除的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会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如果决定解除,会发出解除保全裁定书,但并不一定会通知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是法院自行决定解除保全裁定书的话,一般会通知当事人。例如,当保全期限已到或者保全目的已经达到时,法院一般会自行解除裁定书,并通过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此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解除决定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或再次申请保全。
综上所述,解除保全裁定书是否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一个固定的规定,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申请,而法院是否通知对方当事人则取决于具体的解除情况。最后,建议当事人在解除保全裁定书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