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由谁提出的
在民事诉讼中,经法院裁定实施的保全措施,是为保障诉讼权利的一种手段。当诉讼的目的已达成或者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解除。那么,解除保全申请由谁提出呢?
一般情况下,解除保全申请由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保全人是指被申请人,也就是被保护的利益所在方。第三人是指不是原告或被告,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人。例如,保全措施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由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主动解除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包括:
1.保全事实不存在或已经消失;
2.没有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和涉及案件的权利有实际关系;
3.被保全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保全措施已经达到了保全的目的;
4.保全措施被滥用。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有权主动解除保全措施。
总之,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是被保全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如果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经不必要或被滥用,也可以主动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