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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
发布时间:2023-09-06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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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号:XXXXX号

裁定原因:

本案系原告申请解除被告XX公司的财产保全,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债务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故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本庭审理查明,双方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同意借款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并约定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偿还该笔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庭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

本庭认为,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按时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说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因。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被保全后,会给自身经营活动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本庭认为,被告的财产保全已经达到目的,解除保全不会导致原告权益的丧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庭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一、原告的解除被告XX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

二、解除被告XX公司财产保全。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人: XXX

审判员: XXX

以上为本庭的裁定,请各方当事人遵照执行。

注:本裁定书正本一份,申请执行时需出具副本。

(裁判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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