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措施法条
保全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某一当事人的财产、证据、人身等进行临时限制或禁止,以保护该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而解除保全措施则是指该当事人要求取消或恢复其受到的保全措施。在解除保全措施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诉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证据、人身等受到的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 这表明,当事人可向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事人需要明确其申请的理由和证据,并同提出申请前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执行法院说明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及紧急性。
其次,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还需要和申请书一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或人身情况证明材料。
最后,当事人需要注意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民诉法》第103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证据、人身等受到的保全措施提出解除申请的期间为三个月。”申请期限即至保全措施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总的来说,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比较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明确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及时向相关的法院提出申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