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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2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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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维护法律权益,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前采取的措施。然而一旦保全措施已经完成,当事人可能会实际感受到保全所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保全。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解除保全依据的法律条款有哪些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保全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因此,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全的法院应当在权利受到保全影响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时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这一条款主要是要求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解除保全请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查保全必要性,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保全措施被强制执行,后来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被保全财产或被担保的财产应当解除保全。”这一条款强调了保全措施需要在判决、裁定或调解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有效,如果诉讼请求最终被不支持,则应当解除保全。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全变更或解除的决定,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作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但是,被变更或解除的财产必须继续留置,直到上诉或者复议期间届满,或者上诉或者复议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为止。”这一条款规定了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必须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作出,并一定要等到上诉或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可以实施。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终结,或者当事人放弃主张的,解除保全措施”。这一条款规定了在诉讼终结或当事人主张放弃后,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查保全必要性并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决定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作出,当事人可对决定提出上诉或复议。此外,在诉讼终结或当事人主张放弃后,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以上规定为保全解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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