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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审查是实体审查吗
发布时间:2023-09-0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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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审查是实体审查吗

诉讼保全审查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以确保诉讼结果能够有效执行。然而,关于诉讼保全审查的性质与作用,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其中之一就是,诉讼保全审查是否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

实体审查是指法院对案件真伪和理由的审查,其侧重点在于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程序审查则侧重于审查案件中的诉讼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这两者中,诉讼保全审查更倾向于属于程序审查。

第一,诉讼保全审查与实体审查在目的和性质上有所区别。实体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诉讼保全审查的目的在于保全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保全审查是对在诉讼前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诉讼保全审查的审查标准与实体审查有所不同。实体审查强调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把握,而诉讼保全审查的审查标准主要侧重于程序合法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恰当性等方面。这种审查标准更倾向于程序的形式要求,而非案件的实体内容。

第三,诉讼保全审查在法律规定上更加倾向于程序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对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诉讼保全申请的审查时限,并且并未提及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查。这也进一步表明了诉讼保全审查更具有程序审查的性质。

当然,诉讼保全审查与实体审查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实际操作中,诉讼保全审查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实体审查的影响,尤其是在涉及到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恰当性方面。然而,从审查的目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来看,诉讼保全审查更倾向于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

总之,诉讼保全审查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并且其性质更倾向于属于程序审查。虽然实体审查与诉讼保全审查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目的、审查标准和法律规定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之间加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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