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范晓明,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0,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中,我对其所提出的诉讼保全措施有所异议,并请求法院解除该申请。现特向法院提交本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恳请法院予以审查和决定。
一、我对原告的主张有异议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的财产。然而,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缺乏合法、合理的依据,并对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因此,我请求法院予以解除该保全措施。
二、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缺乏合法、合理性
1.缺乏证据支持:原告在提出申请时并未提供任何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所主张的追索款项及财产存在的紧迫性和合法性。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诉讼保全申请就缺乏了合法性和合理性。
2.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诉讼保全申请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准程序,但原告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也未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核准。
3.损害被告利益: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是基于他的主张,在未经过充分审理和确定相关事实、权利的情况下,采取了过于激烈和不必要的保全措施。这严重损害了我作为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对我的日常生活和经营造成了严重的不便和损失。
三、请求法院予以解除
鉴于上述理由,我特此请求贵庭解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活、经营秩序。
范晓明
日期:YYYY年MM月DD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