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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追加
发布时间:2023-09-0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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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追加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诉讼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益或者防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财产变价或者其他措施限制当事人的财产,以确保赔偿或者处罚目的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当诉讼过程中出现新的财产需要保全时,是否可以追加诉讼财产保全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追加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凡未提起诉讼或者判决草稿中没有通知义务的人,发现财产保全通知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法院,逾期则视为自不通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如果在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中发现其他需要保全的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法院。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追加财产保全。

其次,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一些可以支持诉讼财产保全追加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财产可能变卖、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它难以执行刑事判决、法律文书或者满足国家以及民事判决、裁定的赔偿、补偿、追缴、退赃,可以提出追加财产保全冻结被告人财产或者限制被告人转移财产的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可以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的。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呢?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追加,我认为应该权衡利弊,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追加。首先,为了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当新的财产需要保全时,追加诉讼财产保全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司法公正。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形式和财产关系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有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预见到的财产需要予以保全的情况。因此,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追加保全是合理且必要的,应当允许追加。

当然,诉讼财产保全的追加也需要注意和规范。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供新的财产保全的证据和理由。同时,法官也需要审慎判断,依法保持中立公正,避免滥用追加财产保全的权力,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追加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当新的财产需要保全时,法院应当允许追加财产保全。然而,追加财产保全也需要注意和规范,法院和法官应当权衡利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只有如此,才能让诉讼财产保全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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