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裁定公告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作出如下裁定:
一、申请执行人王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主张被执行人李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无力执行法院判决,请求对李先生的财产进行冻结,确保其履行判决义务的裁定。
二、对此,经本院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且此案存在财产损害风险,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有理由,故作出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李先生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XX银行账户(尾号XXXXXX)、XX银行账户(尾号XXXXXX),总额不超过本院判决金额;
2.冻结被执行人李先生名下的房产(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
3.禁止被执行人李先生处分、转移、变卖其名下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证券、债权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将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须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
四、被执行人李先生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在申请文件中提出复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据。
特此公告。
XX法院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