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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后可以列为失信人吗
发布时间:2023-05-2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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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保全的应用不断普及。但是在诉讼保全中,若一方被司法机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否会被列为失信人呢?这个问题牵涉到很多法律和社会伦理方面的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失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支付令,或者不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不良记录进行公示。”可以看出,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支付令拒不执行的当事人,才会被列为失信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但是一旦申请到保全措施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就可能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法律判决。此时,被执行方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机关在执行拘留、罚款等措施时,也有可能对当事人进行执行,导致当事人被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这种情况下,被执行方并不是因为未履行保全措施的法律义务而被列为失信人。

除了法律考虑,从社会伦理角度上看,未履行保全措施的法律义务,会影响到申请保全一方的社会信用。因为在申请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也就意味着其信誉度和信用评级在一定程度上被评估。如果在保全后不履行法律义务,会被认为是不信守承诺,失去信用,这将不仅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也会对个人在社会上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后不履行法律义务,有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仅要重视申请保全措施本身,还要严守法律义务,确保不会因此而失去信誉度和信用评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并在社会上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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