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对方或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保障将来可能判给自己的赔偿或执行依据的实现。这种采取措施的程序和要求,被称为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其程序和要求比较严格,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下面就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受理。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租赁、鉴定、评估和委托保管等。”
这条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即当事人只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即可,人民法院有义务立即受理。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没有经济来源或者难以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此条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在请求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或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此规定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请求财产保全时不滥用保全权益。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这条法律规定强调了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认真审查,确保符合保全条件。同时,该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裁定须经上级法院审查批准,以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的法律条文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使用诉讼保全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