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诉讼程序中尚未开始前,针对涉案财产或证据进行保全措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诉讼请求的实现,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对方恶意毁坏、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或者抽逃财产,从而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合法性。
诉前保全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财产损失或者证据灭失,影响诉讼结果难以挽回的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涉及财产损失或证据灭失可能带来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变质或者毁坏可能发生,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要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全措施。”该法明确规定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必要性,为诉前保全提供了依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涉及到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法院能够根据法律适用的要求,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案例法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司法实践也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对诉前保全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说明。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规定,明确了涉嫌违纪问题的公职人员被“双规”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有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法的支持,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诉讼权益时,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