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受托代理人。经与被告人充分协商和沟通,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特向贵庭提出关于解除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
根据我了解,贵庭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了对被告人的刑事财产保全冻结的裁定,冻结金额为人民币XXX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该冻结保全措施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和正常的经济交往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因此,我们希望贵庭慎重考虑我们的申请,解除刑事财产保全冻结,恢复被告人的正常经济活动和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财产保全的依据应当是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拥有或者控制着可以支付赔偿金的财产,并且该财产可能被变卖、转移、隐匿等行为导致不可找回。然而,在此案中,我提请贵庭审查,财产保全的依据并未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还是从案情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人并未拥有可以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也不存在对财产进行变卖、转移、隐匿等行为的事实。因此,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显然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解除冻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其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享有合法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和自由权。虽然在本案中,财产保全冻结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顺利审理,但该措施对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同时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基本权益。因此,解除刑事财产保全冻结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最后,我希望贵庭能审慎考虑上述申请。解除刑事财产保全冻结将使得被告人能够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并维护其基本人权,符合案件审理的法律要求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同时,我保证被告人不会转移、隐匿财产或以任何方式破坏案件的顺利审理,以确保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恳请贵庭审核我方的解除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恢复被告人的正常经济活动和人身自由。
特此申请。
辩护律师:XXX
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