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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费用为什么不能退
发布时间:2023-05-2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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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费用为什么不能退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而为实施这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即诉前保全费用,一直是个热门话题。有人认为,一旦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原告败诉,诉前保全费用就应当退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首先,诉前保全费用的产生是必然的。因为保全措施本身就要占用一些资源,如执行人员的时间、劳动力等,这些都是需要费用的。更重要的是,保全措施一旦实施,就有可能对被保全人造成经济损失,如所查封的财产无法继续经营、运作等,这都是需要赔偿的。所以,在保全措施实施时产生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一项合理的行政成本。

其次,退还诉前保全费用不符合法律精神。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得滥用。在实施保全措施时,法院就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权衡银行保证金与财产查封等不同保全措施间的利弊,并且要求原告在保全申请时提供足够的保全理由及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合理,就有权予以驳回。但是,如果诉前保全费用一旦可以退还,原告就没有了申请保全措施的成本,就会导致滥用保全措施,进而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

最后,退还诉前保全费用会带来很多难题。如果保全措施一旦实施,就必须按照程序来执行,这其中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这些措施还需要执行人来负责。如果要收回诉前保全费用,相当于要求执行人员也要退回他们已经为此付出的劳动报酬。此外,很多保全措施都是由买家、卖家、中介公司等第三方费用共担的。如果要退还诉前保全费用,又该如何分摊费用、退还方式又该如何规定,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综上,诉前保全费用不应当退还,而对于冤错驳回的申请,原告应该承担产生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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