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判决书
案由: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涉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纠纷一案,现经法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设备租赁过程中,负责对设备进行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购买相应保险,并承担其保费。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全责任保险,导致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设备损坏事故。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行进行了设备保全,但要求乙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乙公司拒不支付。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而乙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购买相应保险,使得甲公司先行支付了保险费,具有退还保费的合法权利。
二、判决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法庭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甲公司用于设备保全的责任保险费,共计人民币X元。
2、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到甲公司指定的账户。
3、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关执行费用。
三、附带责任
本案中,本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自愿的,并且明确约定了乙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购买保全责任保险的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购买保险,导致甲公司先行支付了保费,属于违约行为。
基于上述,本案中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甲公司的保险费用。同时,法庭提醒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
上述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上诉。
判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审判员:xx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