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异议申请依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然人或法人在诉讼中提出保全异议申请,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保全异议申请必须要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下面就针对保全异议申请的法律依据做一些梳理。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在缺乏足够的财产担保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可能导致申请人权利不被保障、产生较大的损失或者难以弥补损失,或者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民诉法》第106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在申请保全之日起、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执行已经扣押、冻结的财产、终止被拍卖财产的拍卖程序,但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暂予执行的除外。”
以上两条规定是民事诉讼中保全异议申请最核心的法律依据,包括保全措施的采取、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处理、保全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等等。
二、《执行与中止法》的规定
当申请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全权益时,就需要涉及到《执行与中止法》的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执行实施人在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前,应当告知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有人和管理人,并当场将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书送达财产所有人。”
此外,《执行与中止法》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终止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解除被冻结的存款。”
以上两条规定是保全异议申请势必要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的权益保障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其他法律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还会牵涉到其他法律规定,比较常见的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例如,《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受侵害的著作权人或者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以上这些规定仅仅是保全异议申请可能要涉及的法律规定的一部分,随着法律的改革和完善,相关规定也将不断更新。实践中,保全异议申请的处理往往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才能更具有保障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