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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全法院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28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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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全法院的责任

在行为主张诉讼中,申请超额保全是受到广泛应用的一种措施。超额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在未来可能受到的债权或利益的实现而提出的,超出法定数额限制的保全请求。当被申请人无法承担超额数额的担保责任时,恢复原状的保全措施己失去了保全的意义,此时超额保全措施显得非常必要。但对于法院而言,如何承担这种超额责任,合理明晰的承担方式和承担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一、超额保全的法律基础

超额保全是在1988年颁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保全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可能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以后的执行困难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财产保全数额不足以保障其债权或者利益的实现时,申请超额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法院的超额保全责任

针对超额保全,对于法院而言,其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于普通保全更加重要。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超额数额的大小、案件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来合理选择超额保全措施。同时,法院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掌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发挥其作用。

三、超额保全的承担方式

目前,法院在承担超额保全责任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承担方式:

1. 依靠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申请人无法承担超额数额的担保责任时,法院可依据需求担保人的财力和信誉情况追加保证金、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来保障申请方的权益。

2. 逐步扩大超额担保范围

在超额保全中,法院可以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批准一定数额的担保范围进行保全,并逐步增加担保金额。这样既可以控制担保范围,又可以避免超额保全带来的风险。

3. 输出超额保全的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超额保全时,需明确超额保全数额,而法院应在超额保全数额不超出一定限额时,由审判人员或立案庭经批准直接作出保全决定;如果超额数额较大时,可直接提交给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四、超额保全的承担范围

超额保全责任的承担方,一般是被申请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 当当事人不能为超额费用提供担保时,法院可以自行承担担保责任。

2. 当被申请人上当受骗,导致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时,法院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这时,法院应起到监督作用,提醒被申请人慎重考虑超额保全的申请,防止上当受骗。

3. 当申请保全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担保时,法院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应该尽快查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五、结语

在执行超额保全过程中,法院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确立超额保全的承担方式和承担范围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超额保全的实践,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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