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X法院:
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现就原执行人/申请人所提出的第三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向贵院提交如下意见和申请。
一、关于第三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的基本情况
原执行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执行担保金的安全、及时追回,向贵院申请了保全措施,并要求第三人担保担保执行担保金的追偿责任。然而,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第三人的担保行为无正当事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范围,因此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提出第三人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书,希望贵院正确认定第三人担保的无效性,解除保全措施。
二、关于第三人担保的无效性和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第三人担保是否有效以及解除保全的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要件以及合法性的要求,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应当有债权债务关系,而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任何债务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财产确实存在及其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况。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需要再采取保全措施。而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提供第三人担保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保全措施是合理和必要的。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希望贵院能正确认定第三人担保的无效性,并依法解除对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三、关于维护法律公平和保护权益的重要性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的无效担保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损害了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贵院无视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任由第三人担保的保全措施继续存在,将给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也将对法治精神和法律体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贵院有责任依法处理此案,并予以合理解决。
四、关于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和和解的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和理由,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恳请贵院审查,确认第三人担保的无效性,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同时,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愿意与原执行人/申请人积极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和解方案,以实现对双方的公平和合理的诉求。
最后,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希望贵院能审慎处理此案,依法判决,并依法维护我系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感谢贵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