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措施,可以使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保护和利益。但是,诉讼保全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谁来承担的,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若诉讼保全被撤销或者丧失其效果,由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用。但是,如果诉讼保全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败诉方来承担的,一些人认为会更加公平合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全财产或者证据而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诉讼代理人费用、公证费、保全财产所产生的费用等。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人认为诉讼保全费产生的原因是败诉方的无过错行为,因此应该由败诉方来承担。然而,这种观点往往忽略了一些关键因素。
首先,须明确的是,诉讼保全所产生的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申请方主动提出的,如果没有进行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方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以申请方为主要责任方是合理的。
其次,如果归责于败诉方,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从而导致胜诉方无法收回费用。这非常不利于司法公正和合理效率的实现。
最后,考虑到诉讼保全费用的实际性质,从根本上讲,诉讼保全费应该由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自己承担。因为这些费用是为了保护其自身权利和利益所发生的。
总结而言,虽然有些人主张将诉讼保全的费用归责于败诉方,但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来看,将这种费用归责于申请方相对公正和合理。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