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反担保裁定书
尊敬的申请人:
经查明,现由贵申请人在本案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组织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定要求。
贵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是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并对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本院调查,事实确凿,故予以支持。
根据贵申请人的申请和本院对案件的调查,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先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为申请人损失的二分之一。被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证、不动产抵押等,并须经本院审核。
二、若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相应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进行财产处置等有损申请人利益的行为。
三、申请人在申请执行程序中,可提出相应财产保全执行申请,本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并协助执行。
四、就本财产保全反担保裁定书的效力和执行,如有异议,可以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或上诉。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签字:
(法官姓名)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