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防止被告方通过形式或事实手段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诉讼标的物,保障起诉人得以实现权利。
诉讼财产保全的第一条件是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性质,即在诉讼中具有实现权利的价值。这些标的物可以是金钱、物品、地产等,并且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作为赔偿的代价。如果标的物是泛指的,不具体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则并不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二个条件是诉讼标的物存在受侵害或受威胁的现实危险。即被告方以一些诈骗、欺骗等手段将物品转移或毁损,或者被告方对标的物可能会被事实或者形式上的手段加以变卖、损毁、转移等,因此要求诉讼人采用诉讼财产保全。
第三个条件是诉讼人必须有需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仅仅是有危险存在,并不足以成立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此时,必须证明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是保护起诉人实现法定权利的必要手段。
第四个条件是诉讼人需要提供担保。因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本身就是一种限制被告方权利的措施,所以需要诉讼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证明自己确有权利要求被保全的财产。
以上四个条件是成立诉讼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对诉讼财产保全的使用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措施,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具体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