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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发布时间:2023-07-18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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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导言:

在保全担保程序中,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以及切实执行法院的裁定。然而,保全的对象往往不仅限于被保全人本身的财产,而继承于他人的财产也常常受到保全的影响。由于夫妻在财产上有很强的关联性,所以保全担保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受到保全限制,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司法解释以及实务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财产和因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全的对象仅限于被保全人本身的财产,而是采取了宽泛的表述。在此背景下,保全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理应被视为“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而可以受到保全的限制。

二、司法解释的解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第76条对保全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其中明确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保全扣押或者冻结被担保人或者被保全人的财产与其配偶一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有关的财产征收保全扣押或者冻结措施。”由此可见,即便是与被保全人的配偶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配偶的财产也可受到保全的限制。

三、实务操作的问题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如何界定“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并不十分明确,容易导致误解甚至滥用保全权利。其次,保全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受到限制,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判断。如果配偶的财产来源清晰,且受限财产与案件无直接关联,那么理应排除不受限制。最后,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因为保全的需要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保全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受到保全限制,可以从法律制度、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三个角度来考虑。从法律制度来看,保全的对象范围并未明确限制,支持在合理且必要的情况下对配偶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司法解释中对配偶名下财产的限制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规范。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保保全权利不滥用。最终,应当在保护申请人权益和执行法院裁定的基础上,兼顾夫妻间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合理和谐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

3. 袁亮.保全担保人配偶的财产是否可以被保全的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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