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保全费承担
保全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全两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全程序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保全程序的费用也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但有些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自行裁量减半或者免收保全费。
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费承担的规定主要是从法定和约定两个方面来规定的。在法定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权利的一方也就是申请人,对于保全费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保全费应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因为申请人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就应当承担保全费用。但是,如果申请人无法支付保全费或者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缓或豁免保全费。
在约定方面,当事人在协议、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全费的承担方,也可以将保全费作为违约金来约定。在协议、合同中的约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在违法情况下不具有效力。但还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议、合同中的约定只具有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具备对第三方的约束力。
实践中,关于保全费的承担纷争比较常见。保全费的承担应由申请人来承担,但实际上有些情况下,保全费也可能由被申请人承担。例如,当被申请人在保全措施期间违反了禁止令等法律责任,被判决为属于违法行为后形成的费用都将由其自行承担。
同时,保全费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也与保全措施的效力和情况有关。若被申请人通过保全措施并没有被认定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费,甚至保全措施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被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将保全费退还申请人。
在实践中,保全费的承担原则多为“申请人承担、追溯承担”,即在案件审理中被认定有追溯保全必要的,保全费将由被申请人承担。若保全措施发挥了应有的效果,案件又不需要追溯保全,保全费将由申请人承担。
总体来说,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费的承担原则和情况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申请保全时应当考虑到自己的财务情况,避免因为保全费用问题而影响到法律诉讼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