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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保全费用法律规定文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27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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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保全费用法律规定文件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诉讼保全的需求也愈发增长。而对于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诉讼保全费用既是必要的,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保全费用的支出及分摊问题,一直都是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了规范此类关系,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定,下面就来简要介绍一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保全事项的保全费用由请求保全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并在案件终止时结清。如果最终判决有责任方需要支付保全费用,则应当由该责任方承担。如果保全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未被批准,则此部分费用由请求保全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民事诉讼保全费用收费标准

该标准在2016年9月份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将之前单一的保全费用标准根据涉及的保全措施和金额情况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案件涉财产保全,实际垫付的费用不超过保全对象的金额的0.5%,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2.保全财产拍卖、变价转移等案件的工作量等因素相对较大时,实际垫付的费用不超过保全对象的金额的1%,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3.其他案件(如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实际垫付的费用为500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保全费用分摊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在2017年6月份发布,是对涉及保全费用分摊的争议性案件进行处理的参考。其中第六条规定,若批准保全的全部或部分事项未成立,被请求人应当承担未成立部分的妥善保管费用、委托保全费用、仲裁费用等费用,请求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与未成立部分有关的保全费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该法律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保全费用的支付方式,即涉及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实际垫付的费用,并在案件终止时结清。如有责任方应当承担费用,则以判决书为准分别支付相应的费用。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关于诉讼保全费用的规定非常明确,这不仅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稳步发展。当然,这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有关部门的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进诉讼保全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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